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