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一章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品种审定工作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品种选育、审定工作的区域协作机制,促进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推广。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