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八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八条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检测等。 每1个品种的区域试验,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田间试验设计采用随机区组或间比法排列。同一生态类型区试验点,国家级不少于10个,省级不少于5个。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