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七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七条 国家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省级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品种审定申请人和专家意见,合理设置试验组别,优化试验点布局,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