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生产试验在区域试验完成后,在同一生态类型区,按照当地主要生产方式,在接近大田生产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

每1个品种的生产试验点数量不少于区域试验点,每1个品种在1个试验点的种植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

第1个生产周期综合性状突出的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2个生产周期的区域试验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