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和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时,应当对境外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核发牌证;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