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凭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和入境凭证,驾驶自带机动车行驶至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核发机关所在地,并于入境后2日内申请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