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驾驶机动车:

遵守中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

按照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上签注的行驶区域或者路线行驶;

遇有交通警察检查的,应当停车接受检查,出示入出境证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接受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