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二條

第二條 各民族自治區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統為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並受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