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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綱要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共同綱領第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各民族自治區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的不可分離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區的自治機關統為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一級地方政權,並受上級人民政府的領導。 第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共同綱領,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現階段團結奮鬥的總道路,各民族自治區人民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須遵循此總道路前進。
目录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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