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四章 自治權利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十八條 第四章 自治權利 第十八條 各民族自治區的內部改革,依照各民族大多數人民及與人民有聯繫的領袖人物的志願。 第十七條 目录 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