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四章 自治權利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 第十七條 第四章 自治權利 第十七條 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得採用適當措施,以培養熱愛祖國的、與當地人民有密切聯繫的民族幹部。 第十六條 目录 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