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 第三條

第三條 犯貪污罪者,依其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分别懲治:

個人貪污的數額,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者,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其情節特別嚴重者判處死刑。

個人貪污的數額,在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不滿一億元者,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個人貪污的數額,在人民幣一千萬元以上不滿五千萬元者,判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或一年至四年的勞役,或一年至二年的管制。

個人貪污的數額,不滿人民幣一千萬元者,判處一年以下的徒刑、勞役或管制;或免刑予以開除、撤職、降職、降級、記過或警告的行政處分。

集體貪污,按各人所得數額及其情節,分別懲治。

貪污所得財物,應予追繳;其罪行特別嚴重者,並得沒收其財產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