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其犯罪情節,得剝奪其政治權利之一部或全部。 第十條 目录 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