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 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貪污條例(1952年) 第十條 第十條 凡應追繳的貪污財物或其他違法所得,如無法追繳時,得由審判機關或議處機關商同主管行政機關酌情予以其他適當的處置。 第九條 目录 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