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五條 第五條 持械聚眾叛亂的主謀者、指揮者及其他罪惡重大者處死刑;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五年以上徒刑。 第四條 目录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