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四條

第四條 策動、勾引、收買公職人員、武裝部隊或民兵進行叛變,其首要分子或率隊叛變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其他參與策動、勾引、收買或叛變者,處十年以下徒刑;其情節重大者,加重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