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以反革命為目的之其他罪犯未經本條例規定者,得比照本條例類似之罪處刑。 第十五條 目录 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