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犯本條例之罪者,得剝奪其政治權利,並得沒收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 第十六條 目录 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