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凡犯多種罪者,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者外,應在總和刑以下,多種刑中的最高刑以上酌情定刑。 第十四條 目录 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