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凡犯本條例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刑:

自動向人民政府真誠自首悔過者;

在揭發、檢舉前或以後真誠悔過立功贖罪者;

被反革命分子脅迫、欺騙,確非自願者;

解放前反革命罪行並不重大,解放後又確已悔改並與反革命組織斷絕聯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