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以反革命為目的偷越國境者,處五年以上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十條 目录 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