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聚眾劫獄或暴動越獄,其組織者、主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者處三年以上徒刑。 第十一條 目录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