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八十七條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國家供給必需的物質上的便利,以保證公民享受這些自由。 被引用 管理书刊租赁业暂行办法第一条 第八十六條 目录 第八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