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八十六條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八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有精神病的人和依照法律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除外。 婦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八十五條 目录 第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