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六十六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四節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 第六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都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第六十五條 目录 第五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