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四十一條 第二章 國家機構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對外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同外國締結的條約。 第四十條 目录 第四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