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54年)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三十五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期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