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或省人民政府得依據當地少數民族婚姻問題的具體情況,對本法制定某些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提請政務院批准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