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七章 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 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二十四條 第七章 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 第二十四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以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償還;如無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或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男方清償。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 第二十三條 目录 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