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

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財產足以維持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時,則男方可不再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