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六章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二十一條 第六章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和教育 第二十一條 離婚後,女方撫養的子女,男方應負擔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全部或一部,負擔費用的多寡及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費用支付的辦法,為付現金或實物或代小孩耕種分得的田地等。 離婚時,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請求。 第二十條 目录 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