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親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滅。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方或母方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所生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責任。

离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均願撫養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