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六條

第六條 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

富農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動;但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徵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農出租大量土地,超過其自耕和僱人耕種的土地數量者,應徵收其出租的土地。

富農租入的土地應與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