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五條

第五條 革命軍人、烈士家屬、工人、職員、自由職業者、小販以及因從事其他職業或因缺乏勞動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論。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者(例如當地每人平均土地為二亩,本户每人平均土地不超過四亩者),均保留不動。超過此標準者,得徵收其超過部分的土地。如該項土地確係以其本人勞動所得購買者,或係鳏、寡、孤、獨、殘疾人等依靠該項土地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雖超過百分之二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