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二章 土地的沒收和徵收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三條 第二章 土地的沒收和徵收 第三條 徵收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學校和團體在農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對依靠上述土地收入以為維持費用的學校、孤兒院、養老院、醫院等事業,應由當地人民政府另籌解決經費的妥善辦法。 清真寺所有的土地,在當地回民同意下,得酌予保留。 第二條 目录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