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本法適用於一般農村,不適用於大城市的郊區。大城市郊區的土地改革辦法,另定之。

本條所稱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按城市情況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