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四章 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1950年) 第十七條 第四章 特殊土地問題的處理 第十七條 沒收和徵收之堰、塘等水利,可分配者應隨田分配。其不宜於分配者,得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原有習慣予以民主管理。 第十六條 目录 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