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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五十四條 高級中學和相當於高級中學的學校的學生,應當在學校內受徵集前的軍事訓練;訓練的時間和科目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五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在學校內受軍事訓練,並且準備取得預備役尉官軍銜和準備擔任尉官職務。高等學校軍事訓練的時間和科目,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六條 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的軍事訓練,由學校編制內的軍事教員進行。
第五十三條 目录 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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