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在國家發佈動員令以後:

所有現役軍人應當繼續執行職務,直到國防部命令解除服現役時為止;

所有預備役軍人應當準備應徵,在接到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兵役局的命令後,應當準時到指定的地點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