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七章 戰時的徵集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五十三條 第七章 戰時的徵集 第五十三條 在國家發佈動員令以後: 所有現役軍人應當繼續執行職務,直到國防部命令解除服現役時為止; 所有預備役軍人應當準備應徵,在接到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兵役局的命令後,應當準時到指定的地點報到。 第五十二條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