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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預備役軍人的登記和統計

第四十八條 預備役軍人應當在居住地區的兵役局指定的地點進行兵役登記。 第四十九條 預備役軍人如果遷居,在辦理戶口轉移手續時,應當同時辦理兵役登記的轉移手續。 第五十條 預備役軍人的登記和統計,由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兵役局辦理。 第五十一條 預備役軍人的登記和統計辦法,由國防部規定。
第四十七條 目录 第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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