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六章 預備役軍人的登記和統計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五十條 第六章 預備役軍人的登記和統計 第五十條 預備役軍人的登記和統計,由直轄市、縣、自治縣、市兵役局辦理。 第四十九條 目录 第五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