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六章 預備役軍人的登記和統計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1955年) 第四十八條 第六章 預備役軍人的登記和統計 第四十八條 預備役軍人應當在居住地區的兵役局指定的地點進行兵役登記。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