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一節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一節 鄉、鎮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選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人口超過二千者,選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五人。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