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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3.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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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 第一節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

第一節 鄉、鎮

第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人口在二千以下者,選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人;人口超過二千者,選代表二十人至三十五人。
第二章 目录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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