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程序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三條 第二章 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程序 第十三條 人民检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要求逮捕所作的不批准的決定和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所作的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認為有錯誤的時候,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或者控告。 第十二條 目录 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