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由檢察長或者由他指定的檢察員以國家公訴人的資格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且監督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對於不經人民檢察院起訴的案件的審判,檢察長也可以派員參加並且實行監督。

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必須派員出席法庭的時候,檢察長應當出席或者指定檢察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