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程序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二條 第二章 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程序 第十二條 對於任何公民的逮捕,除經人民法院決定的以外,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十一條 目录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