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程序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一條 第二章 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程序 第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本級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發現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給以糾正。 公安機關提起的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第十條 目录 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