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十條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並且確認有犯罪事實的時候,應當提起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偵查或者交給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認為必須對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