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二章 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程序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 第九條 第二章 人民檢察院行使職權的程序 第九條 人民檢察院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應當通知他所在的機關給以糾正;如果這種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人民檢察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目录 第十條